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豫人社养老函﹝2011﹞4号
关于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养老[2010]27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解决了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但是,工作中也存在进展不平衡和个别地方突击办理农转非等问题。为切实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中城镇户籍的认定问题。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印发时即已明确:“按照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适当放宽《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因此,只有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印发(2011年1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才符合规定的参保条件;2011年1月31日以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参保条件。请各地认真做好参保资格审核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
二、关于工作进度问题。豫人社养老[2011]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希望各地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2012年起上述文件将停止执行。
三、关于政策衔接工作。对经审核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要及时处理补缴参保、待遇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重复参保或重复享受待遇的,应当认真进行清理,依据参保人本人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同时退掉另一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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